为规范全县(小蓝经开区)“检调对接”机制建设,进一步探索矛盾多元化解机制改革,南昌县检察院联合县司法局制定了《刑事和解、民事申诉案件检调对接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明确,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或者审查起诉未调解的以及民事申诉案件可以适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具体包括无酒后驾驶、无无证驾驶、无肇事后逃逸等恶劣情节的交通肇事罪案件;醉酒驾驶案件发生事故,但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未达交通肇事罪标准的案件;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过失致人重伤的案件;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未成年人、70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亲友、邻里、同学、同事间因民间纠纷、偶发纠纷而引发的案件。
《实施办法》指出,设立南昌县(小蓝经开区)检调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接收、调解南昌县检察院移送的各类纠纷案件。检调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从法官、检察官、警官、司法行政、信访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退休人员中选任专职人民调解员;从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家学者等社会人士中选聘兼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商南昌县检察院确定,兼职人民调解员由检调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聘用,辅助人员由南昌县矛调中心商请司法局确定。
《实施办法》强调,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并自愿提出申请的,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南昌县检察院经审核认为符合“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适用案件范围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人民调解委员会。承接调解事项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对接受移送或委托调解的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移送调解的纠纷应当在15个工作日(鉴定时间除外)内完成调解工作;确属案件复杂,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应当征得承办部门、双方当事人同意。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记录,终止调解程序,出具调解不成告知书,并将案件相关材料退还给南昌县检察院。
此外,《实施办法》还对调解机构的办公场所、卷宗制作、工作经费等作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