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南昌县检察院通过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工作制度,认真贯彻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有别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程序规定,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顺利开展。
据悉,该院从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社交情况、工作或在校情况、犯罪前(后)表现、社区帮教条件、承办人综合评价等方面指导侦查机关正确开展社会调查,并制定社会调查报告模板供侦查机关参考。要求侦查机关将涉罪未成年人的逮捕必要性证据、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和社会调查报告一同随案移送,为未成年人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及法院判决,提供全方位的参考。去年以来,对公安机关移交的所有社会调查报告进行了审查,对5名涉罪未成年人开展了补充社会调查。
同时,对所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免除刑事处罚或经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全部实行犯罪记录封存,由档案室安排专门橱柜保存,案件封面、档案封面加盖封存印章,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且经审批同意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查询。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剔除了未成年人因实施轻微刑事犯罪而被贴上的“犯罪”标签,为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提供了保障。
为有效保障了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院与团县委共同制定了《关于规范合适成年人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县公安、检察院、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联合团县委、县关工委和县司法局等部门组建了一支30人的合适成年人队伍,需要合适成年人到场时随机进行选派。为保障此项工作顺利进行,该院还从经费上对到场的合适成年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此外,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有关要求,除在日常提审时注意收集看守所管教未成年人的情况的同时,该院还采取每季一巡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多次到县看守所检查分管分押情况,实地了解在押未成年人在所内关押情况,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近身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