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以来,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阶段的合法权益,湾里区检察院构建四大工作机制,规范公诉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共审查案件8件8人,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3人。
明确审查范围,构建公诉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该院将两类案件纳入公诉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一类是轻微刑事案件,特别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一类是特殊主体的犯罪,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和老年人犯罪。对于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范围的案件,案件承办人一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非羁押可行性评估”,作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明确审查启动主体,构建羁押必要性启动机制。该院公诉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采取当事人申请和公诉部门主动审查两种方式启动。案件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时,应告知其享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和羁押必要性审查适用的范围、条件。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要求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轻微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身患疾病、怀孕、未成年人或其他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公诉部门主动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对于不需要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明确审查内容,构建羁押必要性审查风险评估机制。案件承办人在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意见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羁押期间的具体表现、侦查取证进展情况、诉讼期间证据保全情况等开展全面审查,评判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后自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以及是否会引起被害人涉检上访等风险进行评估,形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报告,并制作《案件风险评估表》,交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逐级审批。
明确审查程序,构建羁押必要性审查信息共享机制。该院严格实行案件承办人个案提请、部门负责人审查、分管检察长审批的工作程序。对于重大案件或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后决定。同时,为了便于掌握案件有关羁押必要性方面的进展,公诉部门与侦查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形成四方联动机制,将羁押必要性审查贯穿侦查、诉讼、审判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