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检察工作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安义县检察院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2014年6月以来,该院共办理轻微刑事案件16件16人,平均办案期限为7天,最快的仅用2天时间办结,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取得较好的效果。
明确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范围。制定《安义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办法》,明确快速办理案件的办案原则、适用范围、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间。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犯罪嫌疑人认罪且供述稳定,并明确危险驾驶案、情节较轻的盗窃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可以适用快速办理程序,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如我院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中交通肇事案5件5人,故意伤害案件2件2人,盗窃案4件4人,故意毁坏财物案2件2人,其他案件3件3人,法院均作出了有罪判决。
以确保案件质量为前提提高办案效率。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适合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案管中心在最短时间内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侦监部门应当在受理后三天(含案管流转时间)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公诉部门应当在受理后七天(含案管流转时间)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同时,在制作审查报告时,办案人员在具体操作中,按照文书格式进行填充,简要归纳说明认定的犯罪事实,列明证据的出处及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制作起诉书时,将量刑建议和量刑情节一并纳入,不再另行制作量刑建议书及简易程序建议书,简化诉讼文书,实现保证质量与提高效率的统一。
积极建立与司法局、法院的沟通协调机制。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加强协调配合,依照法定程序缩短各个环节的办案时间。对于被告人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案件,承办人在审查案卷后即与司法局积极沟通,由司法局在提起公诉前做好社会调查报告,以此节省诉讼时间。对于适合快速办理的案件,均由案件管理部门在送案时在案卷上加盖“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印章,以便法院合理安排时间,对适合快速办理的案件法院一律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最短的时间内审结。与法院沟通,在开庭时可以只宣读起诉书中“案件事实”、“证据”和“起诉的要求和根据”部分,并视情简化或者省略讯问,法庭辩论可以直接围绕量刑进行,确保适用简易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