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诉讼监督实效,南昌经开区检察院公诉处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坚持“四项审查”不断规范自身执法行为,切实将维护犯罪人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一审”同步录音录像。将审查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着重关注在侦查阶段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指供或者记录不一致的情形:是否加入同录中嫌疑人未曾交代、不承认的犯罪事实或遗漏有关嫌疑人定罪量刑的重要信息;是否存在先审后录、选择性录像等违规现象;同录的时间、次数与笔录记载的时间及笔录数量是否对应。以确保笔录内容客观真实合法,据此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二审”价格鉴定结论。办理涉及财产案件时,不盲目轻信鉴定结论,谨慎核实价格鉴定结论书中的鉴定标的、鉴定基准日与委托书内容是否一致,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异议且理由确实充分的,协同侦查机关作出进一步核实调查。如该院在办理邓某某涉嫌盗窃一案时,对其盗窃的两辆自行车价格申请补充鉴定后确定涉案物品价值为772元,加之其为初犯,根据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原则,最终对邓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审”涉案人员物品。坚持全案审查涉案物品,坚决杜绝久扣不放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了解有无被扣押物品、何物品、扣押清单是否经本人确认签字、无关物品是否发还;询问侦查机关承办人,了解扣押的嫌疑人物品是否随案移送,确保无关物品及时发还。
“四审”法律援助条件。积极与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做好衔接,认真审查案件,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及时联系援助中心对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与此同时,积极加强与案管部门的沟通,支持法律援助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2014年,该院通知市法律援助中心为犯罪嫌疑人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12件15人,确保了犯罪嫌疑人辩护权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