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出台,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申诉案件从原本无序的状态逐步的纳入到了法治规范之中。但是,不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在检察机关日常办案之中都仍存在由于规则不够细化导致无规可循的缺憾。有鉴于此种情况,进贤县检察院于近日正式出台了《民事申诉案件办理实施细则》对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予以细化。
该院在执法办案中发现,民事申诉案件办理质量的好坏、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范将更直接影响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评价。在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群众最能直接感受到的就是检察机关办案是否依照程序,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告知,是否进行了调查核实,最终得出的结论是否依据法律的规定。
为此,该院在《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基础之上,专门出台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要求,民事申诉案件受理之后应当于三日内向申诉人、被申诉人告知权利义务,十五日内对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进行询问;检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当在调查核实后三日内告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进行调查核实费用由检察机关承担;做出最终结论后三日内应当送达申诉人或被申诉人。该《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基层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切实保障群众合法利益将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