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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可信
时间:2022-04-26  作者: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魏甜甜、易昌疆  新闻来源: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为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让法治宣传更到位。近日,安义县检察院对一起非法狩猎案拟不起诉举行上门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代表、律师代表和基层组织代表参加。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认定、社会危险性、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说明。

  听证员就案件事实、证据、情节分别发表了评议意见,经过认真讨论和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意对陈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承办检察官也现场对陈某进行普法教育,陈某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会积极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大家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关心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此次公开听证,既起到了对涉案人员的教育作用,也提升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下一步,安义县人民检察院将立足检察职能,持续推进公开听证规范化、常态化,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在法理与情理的交融中彰显司法温情,达到帮教与惩戒、引导与警示、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以实实在在的办案质效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相关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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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可信

时间:2022-04-26  作者: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魏甜甜、易昌疆 
       为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让法治宣传更到位。近日,安义县检察院对一起非法狩猎案拟不起诉举行上门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代表、律师代表和基层组织代表参加。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认定、社会危险性、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说明。

  听证员就案件事实、证据、情节分别发表了评议意见,经过认真讨论和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意对陈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承办检察官也现场对陈某进行普法教育,陈某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会积极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大家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关心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此次公开听证,既起到了对涉案人员的教育作用,也提升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下一步,安义县人民检察院将立足检察职能,持续推进公开听证规范化、常态化,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在法理与情理的交融中彰显司法温情,达到帮教与惩戒、引导与警示、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以实实在在的办案质效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相关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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