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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安义县检察院对一起司法救助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救助的背后是一个遭受侵害的家庭和检察机关送去的温暖。
近年来,我院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关心群众揪心事、烦心事,解民困、暖民心,通过司法救助的途径,为老百姓解决了实际困难,真正把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实践成果,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和使命。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0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105国道安义县长均乡金安福园路段,撞倒同方向行走的谢某某,事发后杨某某逃逸,2021年10月21日,被抓获归案。经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谢某某受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虽然双方已经和解,但是杨某某垫付16万元医药费后无力再赔偿。谢某某在医院完成手术后,一直昏迷,现在转到明州康复医院治疗。目前,已经花费20余万元,后续治疗仍需较高费用。
办理过程
第三检察部检察官蔡丹华对谢某某进行了走访调查,安义县长均乡人民政府及村委会也予以证实,申请人谢某某家庭现有三口人,其本人及其丈夫收入微薄,女儿已经出嫁,在外务工,现在家照顾。谢某某系失地农民,没有其它经济来源,家中无车,现有平房一层三间,因车祸导致生活更加贫困潦倒。因此,安义县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江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办法》相关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予以司法救助。
以案释法
救助申请人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一)项,《江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考虑谢某某目前身体重伤、受到侵害状况,以及家庭生活困难等情况,本着救急救困原则及助力乡村振兴的大局要求,需要给予谢某某家庭司法救助。
而要获得救助必须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一直以来,安义县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发挥司法人文关怀,依法大力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加强对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救济,避免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切实将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亲和力落实到实处,实现了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可以拨打南昌市检察机关12309仲大姐检察服务热线,也可以拨打0791-83422000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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