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安义县检察院对陈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召开诉前听证会,会议邀请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及律师3人作听证员,社区群众等五人作旁听员,对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据了解,2020年7月12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与同事王某两人约定好去工作地周边寻找有鱼的鱼塘之后,陈某提议带着自己的电子诱捕器和捕鸟的粘网等工具捕捉画眉鸟回来养。随后,两人便驾驶摩托车来到安义县万埠镇桃一村雷家村小组山场附近,陈某用带来的电子诱捕器测试周围是否有画眉鸟,听到鸟叫后布控了粘网,且诱捕到了疑似“画眉鸟”一只。
11时20分许,接到群众举报的安义县公安局万埠派出所民警将陈某抓获,查获的“画眉鸟”、鸟笼、粘网等被公安机关扣押。当日“画眉鸟”因天气炎热等原因死亡。经鉴定,安义县公安局送检照片中的鸟类野生动物(陈某捕捉的一只疑似“画眉鸟”)的物种为画眉鸟,该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一只画眉鸟的价值为人民币1000元。
听证会上,听证员经过询问当事人、了解案情后经过合议一致认为陈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画眉鸟并导致其死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同意就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听证员认为查获的“画眉鸟”因天气炎热等原因死亡,责任不应当由陈某全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由检察机关酌情考虑,参考专家咨询意见进行确定。
听证会后,该院充分听取听证员们的意见,将陈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起诉至安义县人民法院,并提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