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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县检察院对一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时间:2020-09-04  作者: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近期,进贤县检察院对一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案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被告依法承担销售价三倍的赔偿金,并在南昌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2020年4月份,在不具备生产经营医疗器械条件的情况下,曾某某冒用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并对外销售。2020年4月17日至4月25日,曾某某实际售出2.4万个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销售价格共计3.9万元。经检测,该口罩均为不合格。 

根据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一次性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以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曾某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欺诈了广大消费者,疫情期间更是对使用该不合格口罩的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甚至威胁使用者的生命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在对曾某某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对曾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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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县检察院对一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时间:2020-09-04  作者: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近期,进贤县检察院对一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案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被告依法承担销售价三倍的赔偿金,并在南昌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2020年4月份,在不具备生产经营医疗器械条件的情况下,曾某某冒用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并对外销售。2020年4月17日至4月25日,曾某某实际售出2.4万个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销售价格共计3.9万元。经检测,该口罩均为不合格。 

根据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一次性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以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曾某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欺诈了广大消费者,疫情期间更是对使用该不合格口罩的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甚至威胁使用者的生命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在对曾某某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对曾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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