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义县检察院办理的全市首例行政公益起诉案件——安义县国土资源局不全面履职案获评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此次全国共评选出刑事类、民事类、行政类和环境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类共四大类四十件案件,该院该案件获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类十大典型案件之一。
基本案情: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期间,徐庆明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对犁头山山体擅自采矿。安义县国土资源局先后六次向其下达《制止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通知书》。安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向安义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对犁头山发生的非法采矿行为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责令相关主体采取修复治理措施。嗣后,安义县国土资源局虽陆续采取措施,但徐庆明未完全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所涉地区矿山地质环境仍未得到根本改善。2018年12月5日,安义县人民检察院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8年12月26日,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
裁判结果:2018年12月28日,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安义县国土资源局负有保护和监管涉案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的法定职责,判决责令被告安义县国土资源局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按照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恢复犁头山地区的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本案系对非法采矿行为监管不力导致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引发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非法采矿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造成矿业权税费流失,而且极易造成矿产资源的乱采滥挖,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本案判决认定行政机关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并判令其继续履职,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职责,维护矿山生态环境安全,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检察官提醒: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因此,在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其法定职责,应当从履行的手段、程度及时间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行政机关虽然采取了部分行政监管或者处罚措施,但未依法全面运用或者穷尽行政监管手段制止违法行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状态没有得到有效纠正的,应认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全面履职。行政机关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时,虽有履职行为,但未全面运用行政监管手段制止违法行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未得到有效保护,检察机关经诉前程序仍未实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目的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行政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