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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是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是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的普惠性资源、有限资源,其规范合理使用关系着广大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而有人却对此动起了歪心思。
案例
江苏的景某利用特殊疾病医保待遇,通过虚构用药需求、跨院重复挂号等方式,超量购买他克莫司等高价医保药品,再低价转卖给中间人刘某,刘某则通过唐某某搭建跨省渠道倒卖;江西的肖某某则利用他人委托购药的便利,冒用对方社保卡多开10盒高价抗癌药倒卖……这些看似“轻松获利”的操作,终究难逃监管法网,相关涉案人员均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非法获利被没收,涉案医保基金也被责令全额退赔。
检察官提醒
1、骗保不是“占小便宜”,而是刑事犯罪。无论是超量开药转卖、冒用他人医保卡购药,还是利用死亡人员信息虚假就医,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即可能构成诈骗罪。即便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也会面临罚款、暂停医保待遇等行政处罚。
2、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均为个人专属就医凭证,切勿因人情或小利出借、委托他人代刷,一旦被用于骗保,不仅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还会影响自身医保待遇。
3、参保人应按实际病情购药,切勿超量开具后转卖牟利;收药、买药者需警惕低价药品,明知是骗保所得仍收购,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4、医保基金安全需要共同守护,若发现超量开药、虚构诊疗、倒买倒卖医保药品等线索,可通过医保部门举报电话反映,合力筑牢医保基金“防护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6号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2)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4)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5)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医用耗材等,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6)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照有关规定为他人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属于前款第(2)项规定的冒名就医、购药。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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