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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没有这样的经历
买了一瓶雪碧
定睛一看变成了“雷碧”
想吃一桶康师傅
结果是桶“康帅博”
抽一口烟压压惊吧
咳咳咳...太呛了
考虑应该“来颗华子”?
检察官建议你“长点心吧”!
吸烟有害身体健康
吸假烟更是雪上加霜
跟着小编一起学习
让你远离套路不踩坑~案情回顾
2021年底,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高价雇佣司机王某多次驾驶车辆从外省将大量伪劣卷烟运回并存放在李某家中老宅,准备后续销往各地。2021年12月12日,王某在帮李某运输假烟途中被现场查获,2022年2月22日,李某在逃跑途中被抓获归案。执法人员在现场车内查获16个品种的卷烟共计1400余条,在李某老家住宅查获8个品种的卷烟共计600余条。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2022年6月10日,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王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李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经营有法有道,交往以诚以信。作为经营者,不应为了私利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否则必将自食恶果、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问责。作为消费者,挑选商品时不要贪图便宜,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权益受到侵害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正当权利,让违法经营者无路可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的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 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自主选择权、知情权、监督权、公平交易权等一系列法定权益,既保护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还保护服务的接受者。其中包含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等。
其实“打假”不止这些
一切虚假的、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只要触犯刑法
都是我们的“打假”范围
在“打假”路上
新建区检察院将立足职能
多管齐下、全面发力
努力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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