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了检察官帮我证明真实的年龄,我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今后一定好好工作,守纪守法,用自己的劳动回报社会”。近日,在南昌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案区,犯罪嫌疑人万某流着泪向办案检察官徐芳芳表示感谢。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2021年9月至11月份期间,万某受朋友“找工作”的蛊惑,为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在转账中提供账号及刷脸等服务,赚取“工资”一万余元。今年2月,万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立案侦查。同年6月,被移送至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过程中,万某和万某的母亲向承办检察官提出其真实出生日期为2004年3月,比户籍信息上登记的出生日期整整小了一岁,如其反映的情况属实,则万某作案时尚未成年。
“万某真没满18岁?还是为了逃避一定的法律责任而故意隐瞒?”
为还原真相,承办检察官走访了万某出生时的医院,查阅了住院生产的材料和出生证明,询问同村、同班等同龄人,最终认定万某实际出生日期为2004年3月,作案时未满18周岁。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悔罪认罪,积极退交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该院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同时,承办检察官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在万某的成长过程中,父母对其精神引导与法治教育相对匮乏,在其初出校门踏进社会的关键节点上未尽到提醒义务,未能帮其甄别风险,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及未成年人保护“两法”相关规定,承办检察官对万某父母制定有针对性的督促监护方案,发出《督促监护令》引导其对孩子履行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