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进贤县法院对万某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作出判决,判决8人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及专家咨询费用15万余元,并在南昌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媒体公开道歉。
案情介绍:
本院在履行审查逮捕职责中发现,万某某伙同胡某某等6人使用电捕鱼船在鄱阳湖银鱼产卵场省级自然保护区禁渔区水域进行非法捕捞。分别于2021年10月14日晚至次日凌晨、2021年10月17日晚至次日凌晨、2021年10月18日晚至次日凌晨进行非法捕捞,经调查,万某某等8人三次非法捕鱼量总计为 1650.7 公斤。
诉讼经过:
2022年1月6日,进贤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依法履行了公告程序,2022年3月10日进贤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4月,该案公开开庭审理,万某某等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同时责令其缴纳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及专家咨询费用15万余元,并在南昌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媒体公开道歉。
生态修复:
下一步,进贤县检察院院将进一步与进贤县法院沟通协作,加强与案件当事人释法说理,确保法院判决执行到位,并联合进贤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以修复生态环境,彰显检察公益诉讼成效。
案件启示:
鄱阳湖银鱼产卵场省级自然保护区是鱼类重要的栖息、繁衍、育肥场所,也是银鱼种质资源保护库。在鄱阳湖银鱼产卵场省级自然保护区禁渔区水域进行非法捕捞,对保护区内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造成了损害;与此同时,非法捕捞可能使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并面临巨额生态修复费用,代价惨痛。
生态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提起保护鄱阳湖水域渔业资源、生态环境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法治手段,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长江“十年禁渔”重要指示精神的应有之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