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6日,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洗钱罪一案提起公诉。日前,被告人陈某某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洗钱罪数罪并罚,被进贤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后,该县首起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自洗钱”犯罪案件,审判机关全部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
2021年8月始,被告人陈某某为从吸毒人员杨某某处获得免费吸食毒品的好处,五次将从被告人齐某某、雷某某处购买的毒品卖予杨某某,且每次交易后均容留杨某某在其不同位置的租住房内吸食毒品。
在上述毒品交易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使用自己的微信账号收取毒资,后陈某某通过转账、提现等方式,将收取的毒资先后多次转至其本人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内,用于网络赌博、归还个人贷款,从而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检察机关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并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吸食毒品,且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洗钱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院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建立健全“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在办理洗钱罪七类上游犯罪案件时,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罪,深挖犯罪线索,加大追捕追诉与各类上游犯罪相关的洗钱犯罪力度,为严厉打击治理各类洗钱犯罪活动,防范化解金融领域重大风险提供有力检察保障。
检察官提醒:
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出重大调整,明确将“自洗钱”规定为犯罪。自行“清洗”赃款也是犯罪,切勿触碰法律红线。不要以自己或公司名义为他人开设账户,管理好个人银行、微信、支付宝等交易账户,不要使用上述账户为他人转移来历不明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