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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供述,自己在今年8月上旬购买了20克氟胺酮,除去自己吸食的,剩下的两次分别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
据悉,2021年5月11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正式新增列管氟胺酮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一定数量的氟胺酮,将依法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
南昌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涉嫌运输毒品罪,故依法对其作出了提起公诉的决定,这也是该院起诉的首例氟胺酮新型毒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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