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员工趁店内无人看管之际,窃取价值数万余元的香烟,直至东窗事发。
2020年4月至5月,李某刚担任南昌高新区某超市生鲜主管期间,发现超市的香烟放在收银台无人管理,就产生了据为己有的心思。于是李某利用其早上上班时间较早,收银台无人照看之际,采取先将放在收银台的香烟藏至身上,然后转移至其电动车车座底下的方式窃取香烟。在首次窃取成功后,李某发现无人追究这件事情,渐渐的胆子越来越大。一个月不到的时间,通过这种简单的盗窃方式,他数次从收银台盗出名贵香烟57条,总价值人民币29320元。
之后,超市员工陈某在对香烟进行盘点时,发现部分香烟已丢失,便直接上报给了超市老板,老板查询无果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后,李某主动投案。
案件移送至南昌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
检察官释法:案件中李某放着正经工作不上心,偏偏打起了偷盗的歪心思,偷鸡不成蚀把米,最终还把自己坑进了监狱。假如李某勤快一些,做事认真一些,凭借智慧和汗水也能创造属于自己的财富。超市老板作为用人方也要注意员工个人素养的考察,尤其是对新进员工一定要认真观察,切勿放任不管,任其自由发展。
相关法条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