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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教育整顿 检察为民办实事】安义县检察院召开国家司法救助案公开听证会
时间:2021-04-14  作者: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日前,安义县检察院召开了一场对黄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公开听证会,现场审查评议是否予以黄某国家司法救助。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律师、社区群众代表等第三方人员参加。

公开听证会由副检察长罗文英主持,先由申请人陈述了申请救助理由,承办检察官蔡丹华介绍了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案件的办理情况,审查认定的事实和对申请人进行司法救助的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申请人国家司法救助是缓解案件当事人的燃眉之急,且实行一次救助的原则,并要求申请人勇敢面对困难,尽快走出困境,重拾对生活的信心

案情介绍

在这件司法救助案件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刑事被害人张某及其母亲黄某生活困难,当即联系黄某进行了走访调查核实。

申请人黄某某于2012年与张某甲结婚,2015年大儿子张某乙出生,2019年1月8日小儿子张某丙出生,其婆婆中风长期卧病在床。婚后,张某甲与黄某某无正当职业,小儿子出生后张某甲靠与其父张某丁养鸭维持生计,但在2019年5月养的鸭全部出售。同年6月,黄某某与张某甲因感情不合离家出走,两个儿子由张某甲照看。因张某甲照看不来二个孩子并怀疑张某丙不是其亲生,遂产生将张某丙送给他人收养的想法。同年7月12日,胡某因其子曹某和儿媳陆某多年不育,在得知张某甲想送养自家小孩的消息后,便想帮曹某夫妇领养。胡某见张某甲不容易,便将35000元人民币作为营养费给了张某甲,并将张某丙带回江苏南通抚养。同年8月30日,黄某某向安义县公安局报案。2020年经我院审查对张某甲作出不起诉处理,黄某某在民警陪同下前往江苏南通将张某丙接回抚养。

第三检察部蔡丹华对黄某某进行了走访调查,安义县长均乡人民政府及某某村村委会也予以证实,申请人黄某某丈夫张某甲将其子张某丙拐卖。虽然本院对张某甲作出不起诉处理,但是黄某某、张某丙因此遭受伤害,现黄某某已和张某甲离婚,独自抚养张某丙。而黄某某曾因交通事故导致股骨头坏死,肢体残疾(有残疾证),无稳定工作和收入,且张某丙年幼,需要有人照顾,生活非常困难。

经审查,本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江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办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黄某某及其子张某丙予以司法救助。

听证会上,受邀代表对黄某的情况进行了询问核实,并向黄某提供了申请社会救助的一些建议,进一步解决申请人后生活及抚养幼子的问题。经评议,受邀代表一致同意该院对黄某及其幼子张某给予司法救助。

该院第三检察部主任介绍,对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进行公开听证,既有利于增强办案透明度,保证办案质量,提高执法公信力,同时也有利于宣传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和检察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服务和保障民生。下一步,该院将采取多项措施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针对黄某的情况,也将加强乡镇、扶贫服务中心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合力,采取更多的救助措施,如解决黄某就业、享受低保等,切实解决被救助人的困难。把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结合起来,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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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4-14  作者: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日前,安义县检察院召开了一场对黄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公开听证会,现场审查评议是否予以黄某国家司法救助。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律师、社区群众代表等第三方人员参加。

公开听证会由副检察长罗文英主持,先由申请人陈述了申请救助理由,承办检察官蔡丹华介绍了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案件的办理情况,审查认定的事实和对申请人进行司法救助的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申请人国家司法救助是缓解案件当事人的燃眉之急,且实行一次救助的原则,并要求申请人勇敢面对困难,尽快走出困境,重拾对生活的信心

案情介绍

在这件司法救助案件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刑事被害人张某及其母亲黄某生活困难,当即联系黄某进行了走访调查核实。

申请人黄某某于2012年与张某甲结婚,2015年大儿子张某乙出生,2019年1月8日小儿子张某丙出生,其婆婆中风长期卧病在床。婚后,张某甲与黄某某无正当职业,小儿子出生后张某甲靠与其父张某丁养鸭维持生计,但在2019年5月养的鸭全部出售。同年6月,黄某某与张某甲因感情不合离家出走,两个儿子由张某甲照看。因张某甲照看不来二个孩子并怀疑张某丙不是其亲生,遂产生将张某丙送给他人收养的想法。同年7月12日,胡某因其子曹某和儿媳陆某多年不育,在得知张某甲想送养自家小孩的消息后,便想帮曹某夫妇领养。胡某见张某甲不容易,便将35000元人民币作为营养费给了张某甲,并将张某丙带回江苏南通抚养。同年8月30日,黄某某向安义县公安局报案。2020年经我院审查对张某甲作出不起诉处理,黄某某在民警陪同下前往江苏南通将张某丙接回抚养。

第三检察部蔡丹华对黄某某进行了走访调查,安义县长均乡人民政府及某某村村委会也予以证实,申请人黄某某丈夫张某甲将其子张某丙拐卖。虽然本院对张某甲作出不起诉处理,但是黄某某、张某丙因此遭受伤害,现黄某某已和张某甲离婚,独自抚养张某丙。而黄某某曾因交通事故导致股骨头坏死,肢体残疾(有残疾证),无稳定工作和收入,且张某丙年幼,需要有人照顾,生活非常困难。

经审查,本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江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办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黄某某及其子张某丙予以司法救助。

听证会上,受邀代表对黄某的情况进行了询问核实,并向黄某提供了申请社会救助的一些建议,进一步解决申请人后生活及抚养幼子的问题。经评议,受邀代表一致同意该院对黄某及其幼子张某给予司法救助。

该院第三检察部主任介绍,对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进行公开听证,既有利于增强办案透明度,保证办案质量,提高执法公信力,同时也有利于宣传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和检察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服务和保障民生。下一步,该院将采取多项措施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针对黄某的情况,也将加强乡镇、扶贫服务中心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合力,采取更多的救助措施,如解决黄某就业、享受低保等,切实解决被救助人的困难。把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结合起来,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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