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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某某、张某某、杨某、刘某、匡某某等5人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判决,西湖区人民法院以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5名被告六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六万元至一万三千元不等罚金。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与外号“小博”的人(在逃)商讨通过网络招揽嫖客的方式从事卖淫活动,由“小博”通过微信、陌陌、QQ等聊天软件以漂亮性感女性照片色诱年轻男性,在与嫖客商谈好价钱和具体性服务项目以后,“小博”将嫖客信息通过微信发给朱某某,朱某某便组织杨某、刘某等人接送卖淫女前往约定地点进行卖淫。卖淫女见到嫖客后先索要约定好的嫖资,再以出台费或服务费等理由收取第二笔费用。如果嫖客不愿意支付,朱某某、杨某等人便以“嫖娼违法,要被行政处罚”、“告知家人,家破人亡”等由头进行威胁,迫使被害人付钱。在此期间,5名被告在南昌各酒店、宾馆、小区先后敲诈勒索十几名被害人。十几名被害人也因嫖娼被处以200元至1000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招募、组织、管理多名卖淫女和工作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杨某、刘某、张某某、匡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而帮其接送卖淫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同时,5名被告在实施组织卖淫活动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钱财,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相关法律:
组织卖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第1款: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卖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第4款: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卖淫、嫖娼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检察官提醒:
嫖娼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是治安拘留或罚款。犯罪分子通常利用被害人明知自己嫖娼的行为不合法,不敢声张,只能哑巴吃黄连,选择花钱了事的心理进行敲诈勒索。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不要知法犯法,但在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也要第一时间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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