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8日上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对办理的两起非法行医案件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对两名被不起诉人进行集中训诫。
经审查查明:两名被不起诉人均为进贤县乡村医生,分别自2016年、2017年开始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下,离开所在乡村在进贤县城城区数个小区开办诊所,从事医学诊疗活动。均在经进贤县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从事非法医学诊疗活动。2019年10月、12月先后再次被卫生行政执法部门查获。
该院经审查后认为,两名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二人均为乡村医生,具有一定的医学专业技能,犯罪情节较轻,遂决定酌定不起诉,并依法予以训诫。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员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