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赖某某因3次售卖“摇头水”(又称止咳水),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19年12月10日至12日,赖某某在青山湖区香港街附近向吸毒人员李某某3次销售含可待因成分的液体即“摇头水”,第3次正准备交付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了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检察官说法:3次贩毒属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在有期徒刑3年至7年间判处刑罚,因赖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
公诉人还当庭进行了法治教育,并说道,吸毒会严重摧残人的身体、破坏人体的生理机能,过量吸食还有可能导致突然死亡,毒品滥用造成许多家庭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而贩卖毒品更是毒品犯罪中最为致命的一环,正是因为行为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才为更多的人提供了购买毒品的渠道,使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吸毒之中。贩毒行为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这一违法犯罪行为使社会处于极大的不稳定状态之中。经公诉人法庭教育,被告人深刻地认识到贩毒的巨大社会危害,自愿认罪悔罪,不上诉,接受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