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云谱区法院对青云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和陈某某污染环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三人被处以九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还被要求支付环境损害修复费用31.86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起至2017年11月,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墅溪路后李村附近附近居民区开设废品收购站。该废品收购站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将收购的废旧电瓶进行钻孔后,倒掉其中的电瓶水后再进行对外销售。经南昌市青云谱区环保局对排放电解液的水体进行抽样送检,该废品收购站私设暗管排放的铅、镉等有毒物质含量超过了《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规定的铅标准三倍上。在上述经营期间内,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共处理出售废旧电瓶700余吨。被告人陈某某受雇参与废旧电瓶处理,在工作期间共处理废旧电瓶40余吨。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某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依法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万元;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一万元,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又二十八天,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支付环境损害修复费用31.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