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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好养鸟,为带回公司宿舍养玩,与我的堂弟在湾里区山上多次猎捕画眉鸟。”这是被告人陶某乙在公安机关交待的犯罪事实之一。近日湾里区检察院对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依法提起公诉。
2019年10月2日,陶某甲、陶某乙来到湾里区洗药湖管理处涂家村后山捕鸟,两人将事先准备好的鸟套放在地上做好陷阱,再用两根钢管将捕网支起,并在网下放电子诱捕器,以此来引诱鸟撞到网上,二人最终被湾里区森林公安局当场抓获。经湾里区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自2019年7月以来,在未办理猎捕证的情况下,总共非法捕得画眉鸟7只(放生4只,豢养3只),棕颈钩嘴鹛1只(已死亡)。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在禁猎区、禁猎期利用禁猎工具非法猎捕画眉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19年12月5日,湾里区检察院依法向湾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判,法院采纳了检察院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陶某甲拘役三个月、陶某乙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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