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湾里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傅某某、钟某某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该区法院开庭审理,湾里区检察院检察长朱国根出庭支持起诉。经审理,区法院当庭一审宣: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法庭支持了该院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求,判令傅某某、钟某某赔偿土壤环境质量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12000元、支付鉴定费用人民币48000元。
经查,被告傅某某、钟某某在明知厂区生产废水不得向外排放的情况下,在该厂污水处理站蓄水池旁的草地下,私设一根长约2米的PVC暗管用于外排生产废水。2019年4月,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巡查时,发现该厂正在使用PVC暗管向厂外排放应急池内生产废水,此次偷排行为造成土壤环境质量的损害,损害修复费用为人民币12000元。
该院经审查后认为,傅某某、钟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废水外排到厂区外土壤中,造成了土壤环境质量的损害,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