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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湾里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被告人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危险驾驶案,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仟元,被告人后悔不已,错失从宽处理的机会。
该案在湾里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告知被告人艾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权利义务,根据案件犯罪事实、相关证据、量刑情节,结合该案适合做认罪认罚的情况,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同时在艾某某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安排值班律师对其提供法律帮助,艾某某在得知量刑结果后不同意,认为量刑过重,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官耐心对犯罪嫌疑人艾某某释法说理,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意义,艾某某仍旧拒绝签署,因此该案件未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官重新提出新的量刑建议,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
经湾里区法院依法审判,采纳了检察院第二次量刑建议,以被告人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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