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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收公司货款后"自动"离职 业务员涉嫌职务侵占被湾里区检察院依法逮捕
时间:2019-11-15  作者: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王赏  新闻来源: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公司货款迟迟未到账,业务员自知事情败露,竟离职跑路,却终难逃脱法网。日前,胡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湾里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据了解,被害公司主营生产汽车发电机和起动机。公司代表张先生告诉检察官,员工胡某某经熟人介绍,于2011年6月应聘到该公司任业务员,主要负责销售和对接省外客户。至2013年11月,公司财务发现胡某某负责的经销商应付货款和经销商实汇货款对不上,存在异常。对账后发现,从2011年6月到2013年10月,有十三处经销商的货款,公司始终没有收到,胡某某私收客户货款高达24万余元。  

  为何货款会汇入业务员私人账户?按照公司规定,业务员发展的业务所产生的货款由该业务员催收,但货款都是要汇入公司的指定账户。可是在实际操作中,和经销商联系都是业务员一手操办,公司从未与经销商打过交道,导致很多时候货款都是由业务员收取后再上缴给公司。因此,出现胡某某这样的情况,与公司管理存在漏洞有很大关系。  

  无奈之下,自2013年11月开始,公司停止对胡某某发放工资,胡某某选择在12月时“自动”离职。离职时,胡某某只电话告知张先生,未办任何手续,对于公司提出的“结清货款”的要求也是置若罔闻。2014年5月,张先生选择报警。警方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胡某某。2019年9月,胡某某到案后,对其私自收款不缴用于挥霍的事实供认不讳。 

  湾里区检察院认为,胡某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职务侵占罪,经由湾里区检察院决定对胡某某依法批准逮捕。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位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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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收公司货款后"自动"离职 业务员涉嫌职务侵占被湾里区检察院依法逮捕

时间:2019-11-15  作者: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王赏 

  公司货款迟迟未到账,业务员自知事情败露,竟离职跑路,却终难逃脱法网。日前,胡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湾里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据了解,被害公司主营生产汽车发电机和起动机。公司代表张先生告诉检察官,员工胡某某经熟人介绍,于2011年6月应聘到该公司任业务员,主要负责销售和对接省外客户。至2013年11月,公司财务发现胡某某负责的经销商应付货款和经销商实汇货款对不上,存在异常。对账后发现,从2011年6月到2013年10月,有十三处经销商的货款,公司始终没有收到,胡某某私收客户货款高达24万余元。  

  为何货款会汇入业务员私人账户?按照公司规定,业务员发展的业务所产生的货款由该业务员催收,但货款都是要汇入公司的指定账户。可是在实际操作中,和经销商联系都是业务员一手操办,公司从未与经销商打过交道,导致很多时候货款都是由业务员收取后再上缴给公司。因此,出现胡某某这样的情况,与公司管理存在漏洞有很大关系。  

  无奈之下,自2013年11月开始,公司停止对胡某某发放工资,胡某某选择在12月时“自动”离职。离职时,胡某某只电话告知张先生,未办任何手续,对于公司提出的“结清货款”的要求也是置若罔闻。2014年5月,张先生选择报警。警方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胡某某。2019年9月,胡某某到案后,对其私自收款不缴用于挥霍的事实供认不讳。 

  湾里区检察院认为,胡某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职务侵占罪,经由湾里区检察院决定对胡某某依法批准逮捕。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位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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