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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2日傍晚,被告人邓某心利用自己是本校图书馆保安之便来到图书馆一楼的消防控制中心,将一楼的电闸关掉,致图书馆内的监控关闭,转身走进一楼北边自习室,将被害人邓某鹏书包内的一台平板电脑盗走,将其放在图书馆值班室的抽屉内。次日夜晚,邓某心通过同样拉电闸的方式,在同一个自习室将被害人欧阳某放在书包内的一台平板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两台平板电脑价值共计人民币3501元。
期间,邓某心为了避开图书馆监控,将偷来的两台平板电脑放在离值班室更近的走廊的窗户上,然后从外面走廊绕道走到那扇窗户附近,将两台平板电脑放到了自己停放在图书馆楼下的电动车上。等到次日早晨,与别人换班之际,将电动车骑走离开学校。
南昌高新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心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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