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山湖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办理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2018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葛某某在青山湖区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某村非法经营废旧电瓶破碎厂(被告人魏某某于2018年9月加入共同经营)。这一期间,两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各类废旧电瓶并在没有专业技术指导及设备情况下私自拆卸、破碎废蓄电池外壳共计15.38吨。
据了解,被告人利用自然水对收购的大量废蓄电瓶进行冲洗,在冲洗完后,对废蓄电瓶壳进行压榨、切割,获取废塑料进行变卖。在清洗、切割、拆卸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油、废渣,则通过渗坑的方式直接排放,或用废旧器物随意盛装随意堆放,造成环境污染。
2018年12月20日,废旧电瓶破碎厂被查处,经检测,该厂内未硬化的场地土壤中铅含量为15100mg/kg、235mg/kg,底泥中铅含量为98900mg/kg,外排水中铅含量为1.27mg/L,根据相关规定,铅分别超标18.9倍、123.6倍、1.27倍。
青山湖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魏某某的行为违反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某等人的行为违反《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法院判处被告人葛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法院判处被告人魏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对扣押物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