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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进贤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彭某某、万某某、姜某某盗窃案,经进贤县法院依法宣判,三名被告人获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万某某系南昌市水产市场商贩,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万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弓弩、毒针提供给进贤籍被告人彭某某、姜某某等人,彭某某、姜某某等人与其他数名偷狗者通过三两人合作的方式,在进贤县各乡镇的农村用弓弩发射毒针毒杀村民家养土狗,盗窃到狗后又卖给万某某,由万某某再售卖给他人。经核实,彭某某、姜某某等人通过偷狗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4000余元。
进贤县法院经审查认为:彭某某、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利用弓弩射杀并盗窃土狗,数额较大;万某某明知是盗窃土狗而为彭某某等人提供毒针、弓弩并多次收购盗窃所得的土狗,数额较大。彭某某系累犯,彭某某、万某某、姜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万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姜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其他涉案人员涉嫌盗窃罪案件正在依法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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