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一男子通过街边办假证小广告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用于抵押,骗取他人钱款300余万元。近日,进贤县检察院依法对涉嫌诈骗的艾某某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艾某某打着在北京、南昌等地做医疗器械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幌子,先后多次向李某某、陈某某、汪某某高息借款,共计349万元。借款时为了获得被害人李某某等人信任,艾某某用事先购买好的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作为抵押,向他们借款。达到借款目的后,艾某某仅归还部分利息,之后便不再还款。经调查,艾某某每次取得借款后,或用于偿还高额利息,或用于个人消费,并没有用于经营活动,而其名下的房产、车辆早已用作其他抵押。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以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汪某某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提起公诉决定。
检察官提醒: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不要妄想用假的东西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否则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