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汤某某伙同被告人喻某某、李某经商量合伙在南昌市高新区某公寓内实施电话诈骗。汤某某负责垫资购买作案手机、电话卡、大量公民电话号码等作案工具,喻某某、李某则冒充某银行的工作人员拨打购买来的公民电话号码,登记需要贷款的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后转交给汤某某,汤某某再冒充该银行的信贷部经理对需要贷款的被害人实施诈骗,要求被害人将钱转至指定的账户、平台或骗取银行扣款验证码。
为继续发展业务人员,谋取更多非法利益。2019年4月1日,被告人罗某、涂某某加入该诈骗团伙成为业务员,具体工作内容与喻某某、李某某相同,罗某、涂某某根据业绩拿底薪加提成。截至2019年4月25日,该诈骗团伙总拨打诈骗电话20000 余人次,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3326元。
南昌高新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伙同他人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332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喻某某、李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涂某某、罗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