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县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一起涉嫌侵占公司财物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经查:2013年9月,犯罪嫌疑人吴某进入江西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同年12月,被公司任命为驻合肥办事处负责人。因业务发展,吴某认识了合肥市人张某,得知张某手上有个店面想出租。通过协商以双方同意该店面以第一年42万,第二年43万,第三年45万的价格出租。谈好后,吴某以合肥办事处名义向江西公司打一份开店申请报告,但在租金的报送上却是按第一年租金65万的价格,以后每年按5%递增,即第二年租金68.25万,第三年租金716625元价格申报。
随后不久,吴某的开店及店面租金申报得到公司的批准。于是吴某找到张某,与其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三年租金共130万。私底下,吴某又找到自己一个亲戚,让其冒充店面所有人的身份签订了一份虚假租赁合同,租金为204.9125万元,并用其亲戚身份开了一张银行卡。
2015年5月,吴某将这张虚假合同报送给江西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江西公司三次将204.9125万元打入其亲戚卡内(实际所有人为吴某),然而吴某只将其中的124.5万元转给张某。吴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租赁合同、夸大租金的手段,将江西公司多付的租赁费80.412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提醒广大企业,一定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堵塞漏洞、规避风险。同时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将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可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