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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关乎孩子们的生命安危,校车作为接送孩子的重要载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如若超载则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近日,南昌高新区某幼儿园园长范某某和校车司机熊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昌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范某某作为该幼儿园的园长,安排被告人熊某某驾驶校车标牌超过有效期的校车前往几个学生接送点接学生,其中也包括平时由其他校车负责接送的10名学生。该车在行驶至南昌市高新区某路逆行时被民警查获,经核实该车核载19人,实载31人,其中28名学生,1名司机,2名老师,超载率达63%。经调查,该幼儿园校车在接送学生过程中长期存在超员现象,范某某明知该情况未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并对被查获当天的严重超载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对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载客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范小兰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释法:
1、各教育机构负责人及校车驾驶人员,应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学习,规范校车管理和驾驶行为,以免触犯法律。
2、孩子的上学、下课安全容不得一点马虎的,广大家长不要贪图一时方便、为节省成本而置孩子们生命安全于不顾。
相关法条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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