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刘某某自称因感情纠葛心情不好,大量饮酒后,驾驶一辆白色宝马车,于2018年11月13日晚22时38分许,行驶至南昌市青山湖区铁路八村与顺外路交界口,在路面畅通的情况下高速撞击被害人左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两辆快递三轮车后逃离事故现场。
当晚22时43分许刘某某行驶至洪都大道隆鑫广场附近时将骑行电动车同向行驶的万某某撞倒在地后逃逸,当晚23时13分许其在洪都中大道由北向南逆行时,遇驾车的熊某某,两人发生争执,刘某某驾驶车辆故意挤撞熊某某驾驶的车辆后继续逆行,当晚23时22分许其行驶至洛阳路南昌特警门口处时高速撞击中央隔离栅后逃逸。同年11月18日,被害人万某某因医治无效死亡。
2018年11月14日,交警部门电话传唤被告人刘某某,其口头同意但一直未归案,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刘某某的家属对被害人及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经青山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检察官说法:被告人刘某某明知酒后驾车违法,却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人流量较大的交通道路上,酒后高速多次撞击行人、车辆及中央隔离栅,致一人死亡、多处公私财产遭受损失,严重损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检察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