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进贤县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的“11·16煤气中毒案”被告人蔡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限期另行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人民币。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该案过程中,对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全面梳理,对蔡某某主观过失5人煤气中毒死亡的结果及相关因果关系的证据进行归纳分析,形成完整证据链,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并通知公安机关补正瑕疵证据、补强言辞证据,确保公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及时告知蔡某某诉讼权利,支持5名死者家属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程序正当、合法。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充分向法庭出示蔡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的各项证据,依法提交法庭质证,被法庭当庭采纳;详细向蔡某某进行释法说理,使蔡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向死者家属鞠躬致歉,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据悉,该案被告人蔡某某作为幼儿园园长,未按规定为其幼儿园5名女实习生的宿舍安装燃气热水器、煤气罐等设施,轻信能够避免发生事故,造成5名女实习生中毒身亡,在当地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依照《刑法》第233条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次对被告人蔡某某的从严惩处,有效回应了社会关切,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