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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进贤县检察院提请抗诉、南昌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被告人汪某某贩卖毒品一案,经南昌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依法改判,被告人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据悉,该案承办检察官收到一审判决后,依法进行审查发现,该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汪某某贩卖冰毒15克”犯罪事实被一审法院认定为“多次贩毒,汪某某适用的法定刑期也由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降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量刑畸轻,罪责刑不相适应,不利于惩治毒品犯罪。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承办检察官依法提出抗诉,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进行了详细汇报,获得上一级检察机关积极支持。抗诉后,该案被南昌市中级大民法院成功改判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惩治毒品犯、维护一方平安的司法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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