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不会掉馅饼,世界上也没有不劳而获这回事,盲目的贪图高额回报,很可能让自己血本无归。很多骗子正是利用人们这种“一夜暴富”的心理,轻而易举就能骗取大量钱财。近日,由南昌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某某、李某某、楚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谢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楚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案情介绍
2016年1月,被告人谢某某以南昌某太阳能广电有限公司名义,与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被告人李某某、业务员被告人楚某某三方签订融资协议,以南昌某太阳能广电有限公司将于2017年3月在新三板挂牌为由增资扩股,并采取网络、路演推广等公开宣传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获取投资金额1900.4万元。
事后,谢某某、李某某、楚某某并未将募集资金用于南昌某太阳能广电有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而是按照事先约定,将集资款的60%分给被告人李某某和楚某某,剩下40%的集资款,谢某某用于偿还公司欠款。
募集来的资金都进入了他们三人的腰包,他们没有开展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任何实质性工作,投资入股合同到期后, 38位被害人的投资全部损失殆尽。
检察官认为,该案中的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900.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