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义县检察院移送安义县法院的被告人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一案于近日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判决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表示服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实施后,安义县人民检察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案件。
该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底期间,在安义县**镇**路**号其经营的“朝阳饼店”内制作小麻饼的过程中,明知过量添加“泡打粉”(含铝添加剂)会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未购买微型电子秤对添加的含铝“泡打粉”进行称量,制作小麻饼并对外销售。经鉴定,送检的小麻饼铝含量为202.3mg/kg(国家允许标准为小于等于100mg/kg),小麻饼铝含量不合格。
我院在审查诉讼时,鉴于该案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在承办检察官凌印金会同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王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办检察官同时也向法院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可以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审查了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简化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的最后陈述意见,采纳了承办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次较大修改,此次修改将经过多年试点试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纳入条文。新修订的刑诉法规定,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制度。
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