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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召集“群英”想绑架,“黑猫”被警长“一锅端”
时间:2019-02-03  作者: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谢丹丽 刘杰  新闻来源: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说起“黑猫”,你会想到什么?

  当然是“黑猫警长”,童年的回忆扑面而来!

  机智勇敢的黑猫警长和它的警探伙伴侦破一个又一个案件,保卫了森林的安全。

  但,这个故事,

  “黑猫”不是警长,他和他的伙伴们还未出手,

  就被警长“一锅端”了

  去买帽子、口罩、手套和刀“300个应该都够填坑了”用钢管敲他腿把他绑了制服他,用水果刀吓唬他,然后问他要支付宝密码”,这些让人直冒冷汗的聊天记录来自一犯罪团伙。三名来自不同省市的犯罪分子在某网站贴吧认识,因一个共同的目的(快速捞钱)走到一起,后相约至南昌市西湖区准备通过绑架一名微信网友,实现“一夜暴富”的梦想。所幸还未得逞便落入法网。近日,经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案件回顾

  2018年8月,被告人徐某某(QQ号昵称“黑猫”、范某某、张因各自欠下债务,在某贴吧有关还债的帖子内相识,并相互添加了各自的QQ号期间,徐某某称自己利用一个微信号,伪装成一名女性,与董某某聊天,了解到董某某非常有钱,可以从他那里搞钱还债,后三人达成共识,预谋绑架某某

  2018年9月,徐某某、范某某、张相约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居民小区见面。三人共同商谈要将董某某约至南昌,要准备帽子、口罩、手套和刀等工具控制住董某某并向其索要钱财。某某并未如约前来南昌。某某、范某某、张三人在网上共谋犯罪的全过程被公安机关发现,民警经过研判,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居民小区抓获徐某某、范某某、张,并在该房间内查获准备用于作案的一把水果刀。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需要说明的问题: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范某某、张预谋中谈到是绑架被害人董某某向其本人索要财物。从预谋的过程看,三人索要财物的对象仍然是董某某所以该行为认定为抢劫,而非绑架。同时,被告人某某、范某某、张预谋抢劫,因被害人董某某未到南昌,该抢劫案未能发生,所以认定为预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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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召集“群英”想绑架,“黑猫”被警长“一锅端”

时间:2019-02-03  作者: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谢丹丽 刘杰 
  说起“黑猫”,你会想到什么?

  当然是“黑猫警长”,童年的回忆扑面而来!

  机智勇敢的黑猫警长和它的警探伙伴侦破一个又一个案件,保卫了森林的安全。

  但,这个故事,

  “黑猫”不是警长,他和他的伙伴们还未出手,

  就被警长“一锅端”了

  去买帽子、口罩、手套和刀“300个应该都够填坑了”用钢管敲他腿把他绑了制服他,用水果刀吓唬他,然后问他要支付宝密码”,这些让人直冒冷汗的聊天记录来自一犯罪团伙。三名来自不同省市的犯罪分子在某网站贴吧认识,因一个共同的目的(快速捞钱)走到一起,后相约至南昌市西湖区准备通过绑架一名微信网友,实现“一夜暴富”的梦想。所幸还未得逞便落入法网。近日,经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案件回顾

  2018年8月,被告人徐某某(QQ号昵称“黑猫”、范某某、张因各自欠下债务,在某贴吧有关还债的帖子内相识,并相互添加了各自的QQ号期间,徐某某称自己利用一个微信号,伪装成一名女性,与董某某聊天,了解到董某某非常有钱,可以从他那里搞钱还债,后三人达成共识,预谋绑架某某

  2018年9月,徐某某、范某某、张相约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居民小区见面。三人共同商谈要将董某某约至南昌,要准备帽子、口罩、手套和刀等工具控制住董某某并向其索要钱财。某某并未如约前来南昌。某某、范某某、张三人在网上共谋犯罪的全过程被公安机关发现,民警经过研判,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居民小区抓获徐某某、范某某、张,并在该房间内查获准备用于作案的一把水果刀。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需要说明的问题: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范某某、张预谋中谈到是绑架被害人董某某向其本人索要财物。从预谋的过程看,三人索要财物的对象仍然是董某某所以该行为认定为抢劫,而非绑架。同时,被告人某某、范某某、张预谋抢劫,因被害人董某某未到南昌,该抢劫案未能发生,所以认定为预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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