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王某、罗某某等5人在进贤县文港镇抚河堤坝附近非法采挖河砂,一个月内共获利50余万,近日,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非法采矿罪的王某某等5人批准逮捕。
经审查查明,2018年9月初至10月中旬,犯罪嫌疑人王某、罗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和何某某等5人为牟取暴利,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组成盗采河砂团伙,组织人员在进贤县文港镇抚河堤坝附近非法采挖河砂。该团伙分工明确,何某某负责请货车司机和结账,吴某甲负责记帐,吴某乙和罗某某负责望风、疏通采砂场交通。经核查,该团伙将非法采挖的河砂销往搅拌站或是个人,被盗采的河沙价值达50余万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等5人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到盗采河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作出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