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军山湖水质纯净,水产品丰富,是江西省农业厅认定的“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基地”,因此,军山湖也常常吸引很多钓鱼爱好者前来“偷钓”, 经进贤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县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何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邓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经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在2018年6月下旬,连续四次在军山湖内偷钓,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邓某某,在2018年5月下旬至6月下旬期间,伙同他人先后五次在军山湖内偷钓,后在偷钓现场被巡湖人员抓获扭送公安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示:钓鱼本是一件放松身心、亲近自然的休闲活动,钓鱼爱好者们应当在取得鱼塘、湖泊经营者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垂钓,切不可因小失大、触犯法律,给自己惹上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