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后不到半年,再次进入他人家中盗窃。经安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日前以盗窃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刘某系安义县人,1984年出生。其分别于2007年、2012年、2015年、2016年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7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出狱后,刘某不知悔改,整日游手好闲,因为长期没有收入来源,迫于生计,刘某再次产生通过盗窃他人财物来谋生的想法。2018年3月28日,刘某见其邻居家中无人,遂用一根木棍撬开其后门,从中盗得现金200元。当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本案之盗窃罪并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及多次受行政处罚,也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