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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为南昌某快运公司货车司机,日常工作主要为运输货物。
2017年,该快运公司承接了市区某公司的一项运输手机的工作,在快运公司安排下,由陈某某和跟车员吴某某负责将手机派送至目的地。2017年5月10日,陈某某驾驶一辆装载了一万余部手机的货车和吴某某一起出发开往目的地。行驶至南昌新建区时代广场时,陈某某借口要送一箱个人物品,于是,吴某某下车在时代广场等待陈某某。直到下午三点,吴某某仍未等到陈某某。陈某某在吴某某下车后,驾驶货车开往安徽、湖北等地,将手机低价销售。
2017年12月20日,南昌经开区检察院对陈某某以职务侵占罪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涉嫌侵占数额为人民币823.993万元。2018年3月14日,南昌经开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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