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青山湖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原中国某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熊某涉嫌受贿一案,经法院审理,决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并对剩余赃款继续追缴。
2004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间,熊某先后担任中国某银行南昌市青山湖区及南昌县支行行长、党支部书记,负责国家农业政策性贷款的准入、申报、监管、发放等工作。熊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单独或者伙同他人收受八家公司的经营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304.6126万元,为他们经营的相关公司在申请增加贷款额度、续贷等方面给予关照。案发后,熊某主动退缴了赃款人民币17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熊某身为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人民币共计304.6126万元(其中未遂1万元),其个人实际收受人民币189.612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主动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