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贵州籍男子因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被安义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该案也是安义县首例非法狩猎的刑事案件。
2016年9月22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携带天网、竹编鸟笼等来到安义县长均乡,在长把路段的水稻田边拉网捕鸟,不料被巡逻至该路段的安义县公安局长均派出所民警当场发现。次日,安义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安义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经聘请分宜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捕获的46只鸟类进行品种、保护级别进行鉴定,45只鸟类为雀科雀属中的树麻雀,1只为文鸟科文鸟属中的白腰文鸟。其中,树麻雀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江西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白腰文鸟已列入《江西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每年的4月至11月为省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鸟类、兽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该案移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没有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等许可证的情况下,于禁猎期内非法狩猎树麻雀45只、腰文鸟1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遂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