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区光明村报账员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保管的村集体资金3000余万元存入银行所获利息据为己有。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黄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间,黄某利用其担任高新区光明村报账员的职务便利,将村委会交其保管的光明村某学院北门店面建设投标和招租保证金3000余万元存入银行,开通利息较高的七天通知存款理财,后陆续将上述存款转回原账户或返还投标人,将利息17209.09元占为己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身为村委会工作人员,利用经手、保管村集体财产的职务便利,将17209.09元存款利息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案发后,黄某退赔了全部赃款,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鉴于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