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23岁的宜春男子吴某,因盗掘古门楼、出卖清代石匾被安义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最终,吴某被法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同案人刘某某、“老文”(同案人均另案处理)找到吴某,称其在安义县万埠镇给人喷漆的时候,在路过的一个村庄老房子门上看到一块石匾,约吴某一同将该石匾盗走,吴某同意。次日21时许,吴某驾驶面包车伙同刘某某、“老文”窜至安义县长埠镇车田村,用撬棍将被害人龚某某的古门楼处一块青石匾(该石匾长1.95米、宽0.76米、厚0.08米,上面写有“第首峯南”)盗走,后将该青石匾以人民币3600元的价格卖给帅某。经鉴定,该门楼属于清代建筑(包括青石匾),即古文化遗址,属于一般文物,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该被盗青石匾价值为人民币五千元。案发后,被盗的青石匾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吴某因偷盗青石匾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安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安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并盗得古文物一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