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7日,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接到被害人熊庆军的报案,称其闲置在院内的电压器里的铜丝及空气开关被人采用破坏手段盗走。之后,公安机关接到多个地段的报案称该地区停止使用的厢式变压器中铜丝和空气开关被人盗走,经鉴定,这些被破坏的变压器总价值约人民币20余万元,且变压器被破坏后无法修复使用。经过审查后立案进行侦查,熊某某于最后一次作案的十天后被抓获归案,据其在公安机关交代,之所以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停用变压器是为了将铜丝和空气开关变卖以换取现金。
破坏性手段盗窃是指行为人通过降低、毁损物品的使用性能、价值的方式,实现其秘密对他物非法占有的目的。破坏性盗窃与一般的盗窃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区别在于盗窃的手段:普通盗窃行为平和,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破坏性盗窃行为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目的,而手段具有破坏性,即行为人在实施了盗窃行为的同时,也实施了毁损某财物的价值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以及公共管理秩序。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停用电力设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往往为了一己私利,而且往往是蝇头小利而至价值几万甚至几十万的电压器不顾,只为非法占有其中的铜丝和空气开关,不仅侵害了变压器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样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目前,犯罪嫌疑人熊某某以盗窃罪被青山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如果犯罪嫌疑人熊某某盗窃的是正在使用的电力设施,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则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而在本案中,熊某某盗窃的是停用的电力设备,故按照盗窃罪定罪。关于其盗窃数额的计算,在实践中,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将整个设备破坏,但是变压器仍有一定残留价值,因此盗窃的金额以变压器的整体价值减去残留价值来计算盗窃数额。但是在本案中,由于各被害人无法提供变压器的详细品牌、产地、型号等相关信息,无法就被盗变压器进行估价,基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在不宜以变压器整体价格作为盗窃金额认定的情况下,公诉机关以熊某某销赃的金额对其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