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基层院:   东湖区    西湖区    青云谱区    青山湖区    红谷滩区    南昌经开区    南昌高新区    南昌县    新建区    进贤县    安义县

当前位置:首页>>经典案例
谁才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
时间:2015-02-12  作者: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从一起诈骗案说起:2012年,南昌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诈骗案件,该起案件犯罪分子不但作案手段较一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高明,且反侦查意识相当强。据办案人员分析,该案是一起组织分工明确的团伙案件,该团伙首先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通过代办公司在外地工商部门注册一家公司,再由其所雇佣的临时工作人员到当地税务机关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依照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制作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通过其营销渠道将假票卖给买票人,因其仿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号与真票的票号一致,所以买票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验证时都会通过验证,而当买票人误以为所买发票是真票时就会向犯罪分子汇款,至此,犯罪分子虚假设立公司、制造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诈骗他人钱财的犯罪目的即已实现。该案的特点体现在:一、从开办公司、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有工作均可由他人代理,就连公司法人也是用他人身份登记,究竟谁才是公司的真正法定代表人,直至案件审查终结司法机关仍无法确定。二、利用被挂失身份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在实践中并无障碍,在上述案件中,到案犯罪嫌疑人辩解身份证丢失且其已经办理了挂失手续,经司法机关核实,该人确实在户籍地办理过身份证补办手续,且是在案发前;三、充分利用税务系统认证抵扣的时间差,将克隆票出售给被害人,在被害人买票并向税务机关认证后,犯罪分子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作废所申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被害人持所购克隆票申请向税务机关抵扣时,因原始票已经被犯罪分子作废,被害人才发现被骗,而此时购票款已经支付;四、利用黑吃黑的心理,被害人购买虚开地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构成犯罪,因而被害人一般不会报案,而只能自认倒霉,即使侦查机关向被害人调查取证,被害人往往因害怕受到刑事追究而不愿意提供证据。

  该案所透视出的法律漏洞:一、身份证挂失后仍可使用。众所周知,身份证是自然人身份的代表,在民事经济领域,凡涉及个人权利义务的范围均会要求出示身份证,如结婚、购票、公司登记等。为防止个人身份被冒用,我们国家规定了身份证登报挂失制度,即个人身份证一旦丢失,可以至当地指定的报纸上声明身份证已经丢失。该行为也意味着,身份证原持有人在向社会公众宣称,其对于因使用所丢失身份证所产生的一切民事、行政、刑事上的权利义务均不承担责任。该行为看似保护了身份证主人的权益,但实际上在社会上造成重大的混乱。上述案件只是混乱情形之一,还有的像身份证被他人用于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而导致实际主人不能报告,有的身份证因丢失被他人用作购买火车票而实际持有人却不能购票。可以说,旧的身份证挂失体制已经严重滞后于经济生活快节奏。二、公司注册工商登记可以由代办公司代理,真实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被虚构和假冒的可能;三、税务认证只验证发票的号码,而不对发票真伪作实质验证,无法识别克隆票。

  检察官建议:一、公安部门完善身份证挂失制度,让被挂失的身份证如银行卡一样实质作废。二、工商部门加强监管,对于公司注册应要求法人代表到场并当场签字。三、税务认证系统应进一步完善,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初次验证时,应当进行实质验证,使假发票能在初次验证时被发现,堵死法律空隙,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阳光检务
阳光检务-检察职权
阳光检务-办事指南
阳光检务-办案流程
新闻发布会
检察公开听证
案件公开
检察公告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检察机关2025年第...
当前位置: 首页>>经典案例

谁才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

时间:2015-02-12  作者: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从一起诈骗案说起:2012年,南昌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诈骗案件,该起案件犯罪分子不但作案手段较一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高明,且反侦查意识相当强。据办案人员分析,该案是一起组织分工明确的团伙案件,该团伙首先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通过代办公司在外地工商部门注册一家公司,再由其所雇佣的临时工作人员到当地税务机关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依照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制作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通过其营销渠道将假票卖给买票人,因其仿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号与真票的票号一致,所以买票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验证时都会通过验证,而当买票人误以为所买发票是真票时就会向犯罪分子汇款,至此,犯罪分子虚假设立公司、制造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诈骗他人钱财的犯罪目的即已实现。该案的特点体现在:一、从开办公司、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有工作均可由他人代理,就连公司法人也是用他人身份登记,究竟谁才是公司的真正法定代表人,直至案件审查终结司法机关仍无法确定。二、利用被挂失身份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在实践中并无障碍,在上述案件中,到案犯罪嫌疑人辩解身份证丢失且其已经办理了挂失手续,经司法机关核实,该人确实在户籍地办理过身份证补办手续,且是在案发前;三、充分利用税务系统认证抵扣的时间差,将克隆票出售给被害人,在被害人买票并向税务机关认证后,犯罪分子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作废所申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被害人持所购克隆票申请向税务机关抵扣时,因原始票已经被犯罪分子作废,被害人才发现被骗,而此时购票款已经支付;四、利用黑吃黑的心理,被害人购买虚开地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构成犯罪,因而被害人一般不会报案,而只能自认倒霉,即使侦查机关向被害人调查取证,被害人往往因害怕受到刑事追究而不愿意提供证据。

  该案所透视出的法律漏洞:一、身份证挂失后仍可使用。众所周知,身份证是自然人身份的代表,在民事经济领域,凡涉及个人权利义务的范围均会要求出示身份证,如结婚、购票、公司登记等。为防止个人身份被冒用,我们国家规定了身份证登报挂失制度,即个人身份证一旦丢失,可以至当地指定的报纸上声明身份证已经丢失。该行为也意味着,身份证原持有人在向社会公众宣称,其对于因使用所丢失身份证所产生的一切民事、行政、刑事上的权利义务均不承担责任。该行为看似保护了身份证主人的权益,但实际上在社会上造成重大的混乱。上述案件只是混乱情形之一,还有的像身份证被他人用于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而导致实际主人不能报告,有的身份证因丢失被他人用作购买火车票而实际持有人却不能购票。可以说,旧的身份证挂失体制已经严重滞后于经济生活快节奏。二、公司注册工商登记可以由代办公司代理,真实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被虚构和假冒的可能;三、税务认证只验证发票的号码,而不对发票真伪作实质验证,无法识别克隆票。

  检察官建议:一、公安部门完善身份证挂失制度,让被挂失的身份证如银行卡一样实质作废。二、工商部门加强监管,对于公司注册应要求法人代表到场并当场签字。三、税务认证系统应进一步完善,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初次验证时,应当进行实质验证,使假发票能在初次验证时被发现,堵死法律空隙,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主办单位: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庐山南大道426号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